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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VERNANCE · RESPONSIBLE GROWTH

四層協作制度
從實體產業開始

以透明分工、授權審查與長期合作組成國際聯盟。這是非約束性的組織制度介紹,非投資文件。

FOUR-LAYER FRAMEWORK

四層組織合作架構

01

創辦與上市贊助層

負責戰略方向、初期資源協調及治理監督。贊助條款與實際名單須經正式核准。

02

聯合發起人與核心管理

治理草案規劃以具實體能力且經審核的合作夥伴為基礎,由核心管理委員參與策略與執行。席次、選任與權限依正式章程確認。

03

首輪事業合作發起

由產品、專利、服務與通路能力出發,參與跨境拓展與合作需求建置;申請不代表獲得股權或正式身分。

04

常態合作夥伴

持續開放具商務能力的團隊提出合作構想,經適當審核後再確認合作方式。

制度說明: 上述架構是合作角色展示;不構成保證獲利、股權配售、會員資格、擔保、代幣認購或佣金契約。
REVIEW CRITERIA

合作資格審查六項原則

01 / PRINCIPLE

合法設立與授權

具可核實的企業身分與洽談授權。

02 / PRINCIPLE

實體產業能力

具產品、專利、技術、實績或專業服務。

03 / PRINCIPLE

市場與合作需求

清晰目標市場及可執行合作模式。

04 / PRINCIPLE

法令遵循

依營運所在地與產業規定完成審查。

05 / PRINCIPLE

保密與資料安全

敏感資料採分級、獲授權後再交換。

06 / PRINCIPLE

長期價值與治理

明確責任、利益衝突揭露與書面確認。